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企改革

熟悉产权登记小资料——关于办理产权登记 程序中时间的相关要求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3-25 15:22:48 | 打印本页

有关产权登记程序中时间的要求与大家共同学习: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关于产权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前后关系问题,我们确定了在工商登记前办理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在发现企业进行有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国资监管政策的问题时,能够在工商登机前予以纠正,同时,也与现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时要求提供产权登记资料的制度相衔接。

关于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一些特殊规定:一是对于一般情形下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规定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主要是考虑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产权登记情形重点关注企业清算程序是否规范,而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已对企业清算情况等进行审核,同时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时也没有提供产权注销登记资料的要求,为简化程序,做出了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特别指出,在企业注销法人资格之前存在产权变动的,应当先补办产权变动登记再履行后续手续。二是对于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注销产权登记情形,先办理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

二、做出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产权登记的及时性,使产权登记数据得到及时更新,通过产权登记发现的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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