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企改革

国企员工持股出台试点意见 范围有限 限制众多

发布人: | 来源:财新网 | 发布时间:2016-08-30 10:35:02 | 打印本页

8月2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在业内国资专家看来,员工持股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此次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率先进行员工持股的试水,这对国企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持续的二十多年的探索中,“前进了一小步”。    总体而言,此次《试点意见》更多蕴含了防止国资流失的意图,体现了高层的谨慎姿态。此次将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试点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到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职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再根据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所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这也是首次明确高规格的问题反馈机制。

 试点意见》强调,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金融、文化等国企实施员工持股,另有规定。    

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当前新时期条件下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长期关注国企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法律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对此指出,此次《试点意见》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之后,高层提出的更为明确、详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文件,对未来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试点意见》对员工持股提出了诸多要求,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不同,没有选择全员持股的方式,而是选择了部分员工进行持股,且对该类员工的身份进行了一定限制,同时,对取得股权的方式、股权管理等因素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参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徐永前对此分析称,对持股对象做出条件限制,体现了《试点意见》的意图是尽量避免福利性持股,避免全员持股,将股权集中在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人员;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这一激励模式也包含了要求员工提供出资才可取得股权,不能无偿取得股权的含义。

《试点意见》同时强调,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在一位国资专家看来,此次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力度不大,根本原因仍在于一直未解决国企代理人机制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没有人敢真正承担责任,所以只能‘小步走’,激励效果不大。”

在股权结构上,《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对于入股价格,要求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对于员工持股比例,《试点意见》要求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份的1%。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股权流转的锁定期,要求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对于“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的股权管理方式,徐永前指出,“好的股权管理能够及时、高效的应对日常的股权流转、人员变动等流程性问题,还可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企产权改革并不是国企私有化,要避免通过员工持股瓜分国有资产,员工持股要先行试点阳光操作;员工持股作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路径选择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符合《决定》的精神。”徐永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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