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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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落实国企改制文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发布人:周冬雪 | 发布时间:2019-12-10 | 打印本页

我是周冬雪,原长春星宇集团员工。2005年星宇集团国企改制,按改制文件:星宇集团改制后不存在了,星宇集团解除全体员工,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补偿金,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但我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补偿金,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至今没有给问问,致我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依法应享受的待遇。请求长春市国资委依法落实长春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长春星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革的批复》〔2005〕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国资〔2005〕155号文督办落实,给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国资委回复:

编辑:国资委 | 回复时间:2019-12-11 11:02:06
周女士,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我委认真调查,现回复如下:经查,您现已办理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有法院判决,我委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为您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对您本次提出的问题,我委不予受理,感谢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