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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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企长春轨道交通集团制度缺陷引发侵权、损害国有资本形象的风险提示

发布人:王吉木 | 发布时间:2026-02-09 | 打印本页

本人实名举报市属国企长春轨道交通集团,因其制度自相矛盾,已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国有资本形象构成风险。

一、核心事实:制度矛盾导致侵权

制度硬伤:其《发行使用指南》中,“非押金卡”定义(2.8条)与全部退卡规则(第五章,仅适用“押金卡”)存在根本矛盾。

侵权实据:本人“非押金卡”退费时,被其依据错误规则,在“押金0”(有收据为证)前提下强制无偿收卡。此举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当作企业资产侵占。

二、升级问题:拒不整改,推诿塞责
经多次投诉,其工作人员在回电中拒绝承认“押金0”事实,并声称“卡是公司的”,推诿不解决。暴露出其内部纠错机制完全失效。

三、重大风险:事关国资利益

法律风险:此普遍性制度缺陷易引发群体诉讼,导致国有资产支付赔偿。

声誉风险:窗口单位利用漏洞侵占财产,严重损害国企公信力。

治理风险:反映企业内控存在重大短板。

四、诉求
恳请贵委履行监管职责,立即督促该企业:

纠正自相矛盾的违法条款;

赔偿本人被侵占的财产;

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望高度重视,严肃查处。

国资委回复:

编辑:国资委 | 回复时间:2026-02-11 10:25:44
市国资委回复: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督促企业办理,责成专人给您进行了回复。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