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实名举报市属国企长春轨道交通集团,因其制度自相矛盾,已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国有资本形象构成风险。
一、核心事实:制度矛盾导致侵权
制度硬伤:其《发行使用指南》中,“非押金卡”定义(2.8条)与全部退卡规则(第五章,仅适用“押金卡”)存在根本矛盾。
侵权实据:本人“非押金卡”退费时,被其依据错误规则,在“押金0”(有收据为证)前提下强制无偿收卡。此举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当作企业资产侵占。
二、升级问题:拒不整改,推诿塞责
经多次投诉,其工作人员在回电中拒绝承认“押金0”事实,并声称“卡是公司的”,推诿不解决。暴露出其内部纠错机制完全失效。
三、重大风险:事关国资利益
法律风险:此普遍性制度缺陷易引发群体诉讼,导致国有资产支付赔偿。
声誉风险:窗口单位利用漏洞侵占财产,严重损害国企公信力。
治理风险:反映企业内控存在重大短板。
四、诉求
恳请贵委履行监管职责,立即督促该企业:
纠正自相矛盾的违法条款;
赔偿本人被侵占的财产;
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望高度重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