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就是指国家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的一项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标志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该文件精神,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试行,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对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9月草拟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这是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干干净净”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一步,对于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预算法》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至今已13年没有修订,明显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和2009年出台的两个针对国资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和法规,从实践效果看,都表现出预算管理主体不明确、立法范围狭窄、信息披露不够导致监管不足、多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导致“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等情况。因此,亟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重点应放在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立法管理范围、提高上缴收益比例等方面。
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的政务信息或许可以看作对上述建议的部分答复,这篇题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的政务信息中介绍道:“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近年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研究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目前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试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下一步将在理顺部门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针对目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不利于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和国企结构调整的状况,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三是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做好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