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当前财政经济工作中,既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不仅政策导向性强,而且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自2007年9月《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正式下发,我国开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来,引起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每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据统计,2011年,财政部企业司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71件,其中主办24件、会办47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59件,其中主办13件、会办46件。而在这些提案建议中,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就有10多件。“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提出的提案建议,大多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提比例,二是扩范围,三是加大对社保等民生的支出。”企业司国资预算处负责人说。
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但是实施范围和上交比例则需合理确定,既要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要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秩序。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初期将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税后利润。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起,在不改变企业分类的前提下,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对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分15%、10%、5%三档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在实施范围上也是逐步扩大,最初在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9年增加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2年起,又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财政投入,要么在公共预算中安排,要么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仍需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