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和预期收益的计划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个部分。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和产权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公共预算转入收入、债务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四个方面。
(1)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具体包括:①上缴利润收入,即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上缴的部分;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②国家股红利、股息收入,即公司制企业中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应当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等;③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收入;还包括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如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应当上缴的收入;④其他法定收入,例如,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收入,境外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等。
(2)公共预算转入收入。这是指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的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公共预算结余收入转入、亏损补贴、财政贴息收入、专项投资或其他转移收入等。
(3)债务性收入。这是融资收入,包括借款收入、发行债券收入及其他融资收入。借款收入,是指以资本性投入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取得的资金;发行债券收入,是指采取发行国债、企业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其他融资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本性投入为目的采取其他形式融资形成的收入。
(4)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这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这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的支出,主要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资和再发展,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国有资本营运支出、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债务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1)国有资本投资支出。这是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资本性投入,包括:①新设企业投资,国有独资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注人资本金的支出;②保证国家对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控股、参股的投资支出;③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的投资支出;④国家收购产权(股权)的支出;⑤用国有资产收益安排的其他支出。
(2)国有资本营运支出。这包括管理费用、其他营运支出。管理费用是指国有资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物资消耗等费用支出。其他营运支出为国有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其他支出。
(3)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的支出。
(4)债务性支出。这是指用于偿还各类融资债务的本息支出。
(5)其他支出。这包括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专项支出,及其他补偿性支出,如职工安置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等;还包括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工具,是对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进行评价考核的重要手段。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值增值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即根据一定时期内公共预算有多少结余,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多少能够上缴的预算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通过国有资本的有效营运,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作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机制是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确编制和实现的机制,大体包括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和监督、决算审计等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由预算编制机关负责预算的编制;经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成为正式预算;预算年度开始之后,由相关机关负责执行预算,并由审计机关进行日常监督;预算年度结束后,由预算执行机关就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编制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由立法机关予以批准。
1.关于预算编制。如前所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除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外,财政部门也应当发挥相应的作用。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的预算编制工作而言,鉴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的现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考虑建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二级预算体系。在这个预算体系中,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负责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落实、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国资委内部设立主要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及管理的具体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资料提供者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者。在整个预算编制工作中,它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供数据依据和数据来源。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内部,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并负责,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本机构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为:第一,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编制本经营机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上报的预算收支加以汇总、审核;第三,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安排收支,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此过程中,与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草案。
2.关于预算的批准。为了维护国家预算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政府总预算,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家财政部将之与国家公共预算统一汇总后报全国人大批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地财政厅、局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各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呈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人大审议通过,就形成年度预算,具有法律效力。
3.关于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经人大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组织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预算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的管理,完成预算目标。在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的收支规模,必须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需对预算进行变更,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呈报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大审核通过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不执行预算或未经人大授权擅自调整预算均属违法。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是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这是人大凭借其监督权对国资委进行的监督;二是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
4.关于决算审计。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就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编制决算,上报国资委,国资委汇总审核之后,交由财政部门汇入同级政府决算,报同级人大批准。人大可组织力量对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审计,或者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人大汇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只有依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限、利益,有机平衡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才可能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为此,需要修改《预算法》,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内容和运行机制等,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权威性,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