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发文件

长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02 10:30:00 | 打印本页

  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各级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现将《出资企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12

  出资企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关于印发长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五化”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集中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危房(楼)不住人,住人非危房(楼),为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范围

  全面排查本企业自行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特别是用作生产经营和出租的、人员密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3层(含)以上的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房屋:一是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况);二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的房屋;三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四是现存C级、D级危房和未经安全鉴定但存在重大结构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五是建设年代较早(2000年以前),年久失修的房屋;六是已排查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或危险及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治的房屋;七是应依法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房屋;八是缺少正规设计、施工、验收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九是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时间安排

  同时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整治+常态化监管”,坚决在时限范围内查清扫净各类隐患,确保整改整治到位。

  第一阶段:百日攻坚行动阶段(自启动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利用一百天时间,完成自建房隐患排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整治阶段(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将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完毕。消除存量危房。

  第三阶段:常态化监管排查(2023年以后)。各出资企业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全年定期、不定期排查整治。特别是汛期前或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时,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巡检,加强房屋安全应急预警,全力遏制增量危房。

  四、组织机构

  市国资委成立由赵首沣主任为组长,各位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协调处,负责协调指导出资企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排查程序

  (一)现场踏查初检。各出资企业为初检实施主体,在组织对自建房及相关既有房屋全面自查基础上,开展现场踏查初检。要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等方式,对排查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将可能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危险房屋档案,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不漏一房。

  (二)“干部+专家”核验。各出资企业可采取聘请专家的工作模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中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对初步判断有安全隐患房屋进一步核验,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三)评估鉴定确认。各出资企业对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鉴定后,存在危房的企业,要及时向属地房管部门上报,同时报市国资委。

  六、整治方式

  各出资企业在摸底排查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整治计划和分类整治措施,先急后缓,分步分类处置。

      (一)建立台账。各出资企业要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台账。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分等级,分类整改,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排除隐患。

      (二)管控整治。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依法依规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要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确保危房不住人。

  (三)工程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责任,引导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通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采取加固修缮、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出资企业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企业员工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按要求对自有房屋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出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做好宣传工作,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和所有权人未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

  (三)强化调度统计。各出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防止误报、漏报。2022年5月17日前,上报企业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起,每月19日前将排查进展情况报市国资委综合协调处。

  联系人:曲晓东          联系电话:88775085

  邮  箱:6016468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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