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召开局长接待日工作会议,正式颁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局长接待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它的出台,使局长接待日能常态化和长效化地有序进行。
《办法》规定,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对局长接待日工作进行督办,按照《局长接待日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评方案》进行日常和年终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
《办法》实行3+1体系,即一个《办法》+三个《制度》。一个《办法》即《长春市人民政府局长接待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三个制度即《局长接待日市政府专题会工作制度》、《局长接待日涉法问题协调会工作制度》、《局长接待日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评方案》。
《办法》规定,在局长接待日时,主要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可指定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同时向长春市政府说明并上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接待日后的15日内,参与接待的部门应报告需要事后处理问题的进展情况。
对于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引起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责任部门不处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拒不处理,以及处理不当的;部门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及时向长春市政府报告,贻误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的;向长春市政府提供虚假信息,影响问题解决的,将受到通报处理,通报后仍无改进的,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