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公告

长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5-27 16:43:00 | 打印本页

  长国资〔2020〕87号

  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长安委字〔2020〕6号),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经研究决定,现将《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423 

  (联系人:曲晓东   联系电话:88775086)


  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资发安全〔2016〕80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安委字〔2020〕6号),结合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损失,约见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分管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市国资委综合协调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机关纪委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特别是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或者死亡人数增加的;

  (四)发生事故出现瞒报、漏报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出资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一)对国家和省、市以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三)不按要求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未按期完成或进展缓慢的;

  (四)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国资委安委会进行的约谈。市国资委安委会直接要求或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国资委安委会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可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国资委安委会或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可责成出资企业安委会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原因分析及主要教训、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承诺等。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责成出资企业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国资委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跟踪督导;

  (二)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分(子)公司的约谈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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