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
为强化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评估项目备案及资产出租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及操作程序,及时发现企业制度建立及执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现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评估项目备案及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文件
2019年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6号),市国资委取消企业资产出租管理。2020年1月19日,市国资委下发了《长春市国资委关于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资产评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长国资〔2020〕17号),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经出资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备案。
二、督查内容
(一)制度建立情况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各出资企业需结合本企业实际,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评估项目备案及资产出租管理事项形成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本次督查首先检查出资企业相应制度情况,包括相应制度的建立情况,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制度执行情况
以上两个文件下发以来,出资企业上述三项经济行为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内部制度严格执行,是否依法合规履行经济行为决策、备案及其他规范性操作程序。
三、督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1.自查上述三项经济行为内部制度建立及完善情况。对于制度不完善或不合规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经企业法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2.梳理上述文件下发以来,相关经济行为依据制度执行情况,对于没有严格执行或者程序有瑕疵问题的事项,要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出现违法违纪的经济决策事项,要严肃认真处理。
3.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状况及三项经济行为情况表,自查报告中相关数据汇总至6月30日。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后附企业相关制度,盖章后于7月10日前报市国资委产权处审查。
(二)专项督查
企业自查后,我委将于下半年开展出资企业办理上述三项经济行为的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自查后仍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提示函或通报方式处理。
请各出资企业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评估项目备案及资产出租管理水平,规范操作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2020年5月22日
(联系人:李秋菊,联系电话:88775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