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发文件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的通知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3-20 11:00:00 | 打印本页

长国资纪字[2013]2号

各出资企业、中省直驻长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贯彻十八大精神和上级纪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参照有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纪委将会同企业党委、纪委按职责范围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八不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013年2月19日
 
 
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
 
    (一)不准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用车补贴、豪华装修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 不准违反规定变相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年薪、住房补助标准,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及购买高档礼品,或者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或者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相关费用。
  (七)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八) 不准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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