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发文件

长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25 15:32:09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决策质量,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长春市国资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主任办公会议会务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和决定国资委重要工作、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落实国资委主要职责;
(二)研究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企业印发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定国资委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四)依法研究审议企业的兼并重组、分立、改制,产权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及措施; 
(五)研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职工调资方案、资产损失核销审批等事项; 
(六)研究涉及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七)研究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企业的运行状况,讨论审议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八)研究审定委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项目支出,审定委机关经费支出项目等; 
(九)研究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按规定,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先经党委会讨论研究。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国资委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讨论决策,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九条  议事准备
(一)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上会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确定;
(二)提交议题的处室应当准备好汇报材料,提前1天送达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提前分送至参会成员;
(三)根据主持人要求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第五章  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工作职责积极发表意见。主任在充分听取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但又急需研究决定事项时,可经主任同意,由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先行研究办理,之后在主任办公会议上及时通报有关决定和办理结果。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主任有临时决定权,事后再告知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国企改革重组、重大产业项目上会研究前,必须经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对重要问题,还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确保领导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或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做出决定的。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长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内容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后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办公室在会议记录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领导审核审签后报主任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内及时印发。
第十六条  《长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应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在决定和决议没有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委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具体承办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向主任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第十九条  若遇有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需要改变的,必须由原提交处室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并决定。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对会议讨论研究的过程及内容、决定事项以及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按保密管理规定应当保密的,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过相应的载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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