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现将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详单列示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四)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含相关协议、合同等);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