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产权交易

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详单

发布人: | 来源:国务院改革局 | 发布时间:2019-06-12 14:03:00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现将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详单列示如下。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四)企业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四)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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