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现将长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详单列示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五)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