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清单

长春市国资委对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9:00 | 打印本页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为规范对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备案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6月底之前,对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年监管频次1次,其中定期1次/年,现场1次/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企业及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2.向企业和选聘的中介机构正式公布考核评价结果以及备案中介机构名单。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企业及委机关相关处室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合格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继续保留其备案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取消其备案资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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