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为规范对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出资企业申报损失核销事项;
2.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内部证据、外部证据等资料;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等方式。年监管频次4次,其中不定期4次/年,现场4次/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资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所有损失,逐项逐笔进行审查、核实,并下现场勘查实物,确保有证有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资企业自查,形成损失申报情况表,并提供相关内部证据、外部证据;
2.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提出申报资产损失核销请示,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并下现场勘查实物;
4.市国资委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对不合规情况,要求予以整改或补充相关证据。
5.待全部审核通过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委领导,通过后下达损失核销批复;
6.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合规或不完善情况,要求予以整改或补充相关证据;无法补充的,不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