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为规范对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列入业绩考核范围内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规情况: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包括审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2.当年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与年薪核定批复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12月至次年6月,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确保检查全覆盖。年监管频次3次,其中定期3次/年,现场3次/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国资委通过内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2.企业自查;
3.市国资委审核检查;
4.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执行业绩考核结果的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合规的情况,要求企业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