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清单

长春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3-31 20:16:00 | 打印本页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为规范对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12月至次年4月开展审计,确保检查全覆盖。年监管频次2次,其中定期1次/年,现场1次/年;不定期1次/年,非现场1次/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统一委托,确定负责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名单;

2.工作布置,向中介机构提出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

3.实施检查,借助中介机构对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向财务决算质量不合格的出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检查整改重新上报,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对个别存在重大填报错误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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