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公告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会议讨论稿)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7-28 09:23:30 | 打印本页

 

(会议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结合长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重点,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加快建设幸福长春,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合资合作,积极促进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挥国有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注重局部与全局相衔接,渐进与突破相促进,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建立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长春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市属国有资产总量力争实现翻一番,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基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股权结构更趋合理,资本化证券化水平显著提高,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实现9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国有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增强。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完善公司治理实现有机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推进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竞争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运作的企业。这类企业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着力推进改制上市,发展成为公众公司。对这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推进功能类国有企业改革。功能类国有企业主要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要交通枢纽及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以服务政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集中体现政府战略意图,服务和保障发展大局。这类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属于竞争性业务的下属企业,要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全面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对这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以及完成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七)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储备等企业为主体,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原则上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重点在企业内部管理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企业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对这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在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制衡有效、运行高效灵活、协同效应明显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

(九)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准确界定和明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的职权,完善行权和议事规则。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内部运行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落实和保障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依法独立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和责任,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规范董事履职行权行为,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进一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从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十)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根据企业规模和功能类型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委班子职数,科学界定不同岗位从业条件和任职资格。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区分不同企业类别、岗位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重点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同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约定聘任期限、岗位目标、薪酬待遇、奖惩条件等事项,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选择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董事会运作规范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合理增加经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竞争类企业对新入经理层人员原则上通过内部竞争、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公推竞聘等方式产生,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逐步提高企业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

(十一)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职工工资增长。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完善兼顾激励约束、效率公平以及体现企业一般规律和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可以采取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权等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二)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准入制度,提高招聘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企业员工能力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员工退出机制,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构建规范外雇人员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长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劳动用工改革。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以出资关系为基础,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权履责。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将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作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内部也要放权,减少审批,把更多经营决策权力从集团公司和母公司下放给处于生产经营一线的企业,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集团公司和母公司重点从管资本角度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考核。国资监管机构要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案,选择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探索有效的管理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将用于政府支付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壮大资本实力。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围绕服务全市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加大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力度,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境外企业对我市直接投资,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布局重大项目。支持中央企业、域外国有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合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产业融合配套。积极整合并有效利用各类产业基金和专项资金,引导聚集社会资本,筛选符合全市战略规划导向的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不具备竞争优势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快低效无效资产退出;存续企业要及时对低效无效资产进行清理盘活,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抓住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机遇,推动国有企业依靠内生发展实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强化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研发,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支柱产业、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打造优势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培养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培育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引导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各类资源,合理限定法人层级,一般控制在三级以内,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十六)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打破行业、地域、层级和隶属关系限制,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工作体系,执行统一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产权管理、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进所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国资监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国有资产总量、资产变动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建立覆盖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国有资本收益在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支持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七)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重点在竞争类企业所属子企业围绕增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各类投资者,进一步搞活机制,形成更加符合市场化竞争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所属子企业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也将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法依规,规范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十八)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筛选推出一批符合全市产业规划、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国有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要同步考虑品牌、管理、人才、技术等因素,注重选择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战略协同、管理整合和文化融合。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原国有企业的重要资质和工业产权,对其合理折股定价,放大品牌、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的价值,不得一卖了之。

(十九)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以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保和公共服务业为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获取关键技术、稀缺资源、高端品牌和市场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二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严格规范,选择若干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为主,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同步制定股权流转和退出办法,优先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试点推进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坚持同股同权同价,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

(二十一)加快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适应实体经济和金融深度融合的趋势,提高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水平。支持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打造公众公司,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上市。支持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畅通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信托产品、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交易通道,发挥市场发现和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功能,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首发、分拆等方式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支持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整合优质资产,通过增发配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加大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和债务处置力度,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现再融资功能。按照不同层次资本市场要求,筛选确定一批后备企业,研究制定扶持激励措施,加强辅导培育,争取更多企业上市。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二)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力量,建立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督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增强制度执行力。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独立开展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逐年增加任中审计比例。落实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大力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各类合同、重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写入公司章程,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高管化、专业化和全覆盖,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三)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切实加强和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管控企业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建立外派监事会定期报告和年终述职制度;强化外派监事会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事中监督及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离任、任中、专项等多种形式的审计监督,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审计,对企业重要部门和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制定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程序、范围等。设立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公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以及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织书记要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市属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七)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普遍开展企业纪委书记交流任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突出抓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充分认识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把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作为重大战略,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按照职业化、市场化、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完善吸引、发现、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十八)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与企业考核等挂钩。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九)用好用足用活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和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以及财税管理、金融证券、国有企业退出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的叠加效应和集成效应,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全方位争取中央和省的政策支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对承担重大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项目的企业,政府给予相应的资源配置和补助。

(三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的机制,通过资产变现和股权转让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制后续问题。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具体办法,对驻长央企、省企分离“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提供支持,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新改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妥善解决历史包袱问题。
(三十一)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全面准确评价国有企业,注重宣传舆论引导,加大对国企国资改革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展示国有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争取全社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二)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市直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国有企业作为组织改革的重要主体,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切实抓住机遇,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细化具体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新成效。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改革,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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