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资[2009]76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
关于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意见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法制建设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出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制度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
1.组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
市国资委组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主要宗旨是为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责是参与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改革政策、规章的审核论证;为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大决策和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活动;负责协调相关涉事部门,处理出资企业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企业内部法制工作层级责任人制度
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要明确一名企业领导专门负责;要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须指定一名综合业务能力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法制工作。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兼作企业专职联络员,负责与市国资委和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业务联系和沟通。
(二)工作方式
1.出资企业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
出资企业法律纠纷遵循独立处理原则。出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涉法事项及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内部操作流程,妥善处理好个案,避免财产损失。
2.建立法律顾问联席会议制
联席会议制度是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出资企业所涉重大决策、重大疑难问题及涉法涉诉案件需要法律顾问委员会提供服务时,由出资企业向法律顾问委员会提交报告,由法律顾问委员会视案件重大或疑难程度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和出资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出资企业没有外聘法律顾问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专职联络员)可列席会议。
3.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将作为在个案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表达形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接受出资企业的法律咨询,以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咨询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律师)及企业外聘律师,应以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相关要求
出资企业要在构建企业法制工作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从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及强化基础工作入手,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工作。
(一)建立联合预防体系
出资企业要把法律事务工作融入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企业法律顾问为沟通媒介,建立与业务部门、内部审计、财务总监、监事等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形成工作制度。通过完善企业管理流程,使法律预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创造条件让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会议,参与对外合作的会谈,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把好第一道关口,把企业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二)建立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出资企业要集中人力物力,对本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特别是法律积案,认真进行核查清理,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列出结案时间表,并防止因自身违法违规经营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对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要建立预警机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要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情况进行统计,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目标。
(三)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出资企业要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即时提交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研究讨论。
市国资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对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进展情况及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合同管理长效机制
企业法律工作的基础是合同管理,出资企业要不断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要建立合同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会审、会签和会办制,即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要由法律顾问进行全面审核,合同生效前要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签字,发生合同纠纷时要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特别要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融资、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逐步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凡事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行为方式,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理念。
市国资委自2010年起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出资企业因法律纠纷或发生法律纠纷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予兑现企业领导人员当年业绩薪酬;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与普及
为不断提高企业法制建设水平,今后将强化两个层面的培训,一是市国资委将不定期对系统内企业领导人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为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二是出资企业要将普及法律知识纳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辅导、个案分析、研讨会、内部刊物、宣传栏等方式,加强法律常识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提升企业团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